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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三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7-08-23    文件号: 冀财税[2017]6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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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7年08月03日 
 
省交通厅,省人防办,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物价局: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落实国家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求,经省政府批准,决定调账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等3项涉企收费管理政策,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9月1日起,取消公路设施损坏赔偿费,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和人防工程使用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各级执收部门应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缴销手续。以前年度欠缴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足额征收,并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三、取消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向公路设施损坏者收取的赔偿款,人防部门依据《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收取的使用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收取的补建补偿款,扣除应缴税款后全部缴入国库,纳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07款99项“其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各级执收部门在收取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
四、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结合相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实际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情况,科学安排预算,保障其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经费。
五、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严格落实上述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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