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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7-08-02    文件号: 冀财综[2017]29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7年7月24日    3mf税务信息网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省财政只管县财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国发〔2017〕29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现转发你们,省级随后将研究明确有关配套政策,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7年6月29日   财综〔20173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制定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请遵照执行。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之前形成尚未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三、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930日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剩余资源储量估算的基准日,地方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在批准的分期缴款时间内,按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剩余部分。
五、已缴清价款的探矿权,如勘查区范围内增列矿种,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在采矿权阶段征收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六、已缴清价款的采矿权,如矿区范围内新增资源储量和新增开采矿种,应比照协议出让方式征收新增资源储量、新增开采矿种的采矿权出让收益。其中,仅涉及新增资源储量的,可在已缴纳价款对应的资源储量耗竭后征收。
七、经财政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已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部分或全部转增国家资本金(国家基金),或以折股形式缴纳的,不再补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
八、欠缴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的,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缴纳滞纳金,最高不超过欠缴金额本金。
附件: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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