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6年12月06日 ePE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科技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管理工作的通知》(财综〔2016〕10号)要求,现将《河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政府职能转变和实际工作需要,市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提出申请,并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指导性目录进行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同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自行调整和修改指导性目录。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指导性目录所规定的政府购买该服务范围和内容,推动和监督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开展,不断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效率。凡列入指导性目录并已安排财政资金的事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逐步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对暂时未纳入又确需购买服务的事项,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可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备案后调整实施。
三、执行中如果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
附件:河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技厅
2016年12月6日
河北省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