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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年10月12日
各相关保险机构: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0号),加强和规范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根据《预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
2016年10月12日
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外贸回稳向好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6〕40号),加强和规范“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帮助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出口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补贴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普遍享受、突出重点、区别对待、讲求效益的原则,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鼓励企业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政策,规避出口收汇风险,增加融资渠道,扩大出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有关保险机构为扶持资金的协管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对部门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及项目绩效目标进行审核。
省商务厅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审核拨付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各有关保险机构负责建立出口企业投保明细台账,按省商务厅需求提供出口企业投保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负责配合将专项资金及时拨付投保企业。
第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出口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河北省内依法注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投保政策性保险机构及经财政部批准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商业性保险机构在我省设立的分支机构的出口信用保险,并按规定要求足额缴纳保险费用,取得保险费用正式发票。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企业信誉良好,在外经贸业务、财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规行为。
第六条 支持标准。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保费给予全额支持(仅限采用年度保费方式投保的);对高新技术和装备制造出口企业给予6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上限200万元;对纺织服装、轻工等其他出口企业给予50%的保费补贴,单个企业上限150万元。
以外币方式投保的,按投保年度1月1日国家外汇牌价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金额,作为计算专项资金的依据。
第七条 专项资金列入省商务厅部门预算,实行每半年拨付一次。按照普遍享受,区别对待原则,专项资金拨付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政策普遍享受。出口企业向我省拥有开展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均可享受同等的出口信保扶持政策。享受保费补贴的出口企业,均需填报《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二)区别对待。
1.对政策性保险机构采取预拨资金、据实清算的方式。省商务厅根据时间进度和保险机构出口信保业务开展情况,将资金预拨到政策性保险机构专用账户。对农产品出口企业和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含)以下的小微企业(仅限采用年度保费方式投保交费的),保险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根据企业投保实绩和规定的支持标准,直接用于交费生效保单或冲抵企业应缴纳的保费;对其他投保企业,应当按企业投保实绩和规定的支持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投保企业。政策性保险机构应每季度向省商务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并附《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年终由省商务厅组织专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对预拨资金予以清算。
2.对商业性保险机构,采取事后报账的拨付方式。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各有关保险机构按照专项资金管理需求,整理和归纳企业投保信息,以书面形式向省商务厅提交资金申请并附《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附件2),由省商务厅组织专人或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保险机构相关资料审核后将资金拨付相关保险机构。保险机构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企业投保实绩和规定的支持标准,及时将资金拨付至投保企业。
第八条 已享受专项资金补助的出口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退保,应当同时退还已取得的专项资金。保险机构负责及时清退企业应退回的专项资金,并将退还情况通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九条 资金的绩效目标: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帮助我省出口企业防范收汇风险,解决企业有单不敢接,有单无力接,扩大企业出口,推动我省外贸出口回稳向好。
第十条 资金的绩效指标由省商务厅根据项目总体目标,设置衡量项目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目标值,报省财政厅审核。绩效指标主要包括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其中:产出指标包括外贸出口企业参保数、参保企业出口额、支持小微企业个数等指标;效果指标包括出口企业参保增长率等指标。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要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省商务厅每年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形成绩效自评报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安排,必要时组织对项目绩效情况进行重点绩效评价。
第十二条 各相关保险机构应加强对出口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的风险保障服务,给予出口企业优惠的承保费率,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出口。每年2月底前,各相关保险机构应将上年度出口信用保险开展情况、取得成效、扶持资金支持企业明细、资金使用效果、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形成专题报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和本办法规定、弄虚作假、截留、挪用、骗取专项资金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附件2:河北省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情况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