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2016年7月12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大宣传力度。本次调整最低工资从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区)要通过政府网站以及报刊、电视新闻、微博微信、手机APP等媒介,进行广泛宣传。深入企业进行政策解读,督导企业制定贯彻落实方案,切实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益。
二、确保贯彻落实。生产经营正常的单位不得将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正常的标准工资支付,确需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同时,企业应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共决和增长机制。
三、加强监督检查。2016年12月底前,市人社局及各县(市、区)人社局要对本辖区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劳务派遣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重点关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照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各县(市、区)人社局将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落实情况,于2016年12月底前报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
联 系 人:周锴
联系电话:86689139
电子邮箱:ldgx218@163.com
附件、河北省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字[2016]108号)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