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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 2016年8月5日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省属金融企业: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3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省财政厅组织实施省属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设区市、直管县财政部门组织实施本地区金融企业的绩效评价工作。
二、直管县财政局应按照设区市财政局要求的时限将本地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设区市财政局。各设区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地区(含直管县)金融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及汇总分析报送省财政厅。
三、省属金融企业于每年4月1日前,随上一年度决算报表一并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评价的基础数据资料、对基础数据进行调整的说明材料。金融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全面的绩效评价基础数据资料,金融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应当对提供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相关评价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四、绩效评价工作原则上应当以社会中介机构按中国审计准则审计后的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其中,财务报表应当是按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
五、2016年度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工作依照此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