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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6-08-01    文件号: 冀财金[2016]43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加入收藏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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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财政局:
 
  现将《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2.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明细表
 
  3.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4.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统计明细表
 
  5.发放(组织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奖励申请汇总表[财政部门]
 
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建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根据《农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8号)、《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银发〔2016〕79号)和《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财政助推金融创新支持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冀财金〔2015〕28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坚持“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有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资金”),是省级财政用于支持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组织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和引导市县财政部门进行风险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含地上附着物)、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林权。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依法有权处置的农村产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行为。
 
  第六条 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采取后补助奖励形式,奖励年度为上年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
 
  第二章 资金奖补对象和标准
 
  第七条 风险补偿资金奖补对象
 
  1.市县建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指奖励年度内正常规范运行,已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农村林权、农民住房财产权交易,并提供产权交易鉴证、抵押贷款、产权收储服务的平台(中心)。
 
  2.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对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含地上附着物)、农民住房财产权和农村林权发放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仅对地上附着物发放的贷款不在奖励范围内。
 
  3.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进行贴息或设立风险补偿金对金融机构贷款损失进行风险补偿的市县财政部门。
 
  第八条 风险补偿资金奖补标准
 
  1.对市县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中心)按不超过组织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2.对金融机构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的3‰给予奖励;
 
  3.对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规模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市县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市县财政部门按不超过奖励年度内贴息和风险补偿支出金额的30%给予奖补。
 
   
 
  第三章 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九条 市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经主管部门签字后,于每年7月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资金申请报告;
 
  2.平台(中心)设立审批文件(复印件);
 
  3.《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4.《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统计明细表》;
 
  5.组织抵押贷款季度平均贷款余额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金融机构将下列资料于每年7月15前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1.资金申请报告;
 
  2.《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
 
  3.《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统计明细表》;
 
  4.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第十一条 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及发生贴息或风险补偿资金支出的市县财政部门,于每年7月3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财政厅:
 
  1.资金申请报告;
 
  2.设立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金的证明文件;
 
  3.贴息或风险补偿资金支出凭证(复印件)。
 
  第十二条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同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和金融机构申请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7月30日前报送省财政厅。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需报送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审核意见;
 
  3.《发放(组织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奖励申请汇总表[财政部门]》及相关材料(贷款合同、抵押合同,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汇总市县财政部门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进行汇审,专家出具正式汇审结果;汇审结果在河北财政信息网公示5个工作日;省财政厅根据专家汇审和公示结果,列入下年度预算,按规定拨付奖补资金。各设区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风险补偿资金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中心)和相关金融机构。
 
   
 
  第四章 绩效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扶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工作,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第十五条 绩效指标。根据项目目标,设置用于衡量项目绩效的绩效指标,确定绩效指标的目标值。绩效指标主要包括资金管理指标、产出指标和效果指标。
 
  第十六条 绩效预算。根据《预算法》和绩效评价计划,加强资金绩效预算管理,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编制下年度预算的参考。
 
  第五章 责任和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风险补偿资金的交易平台、金融机构和市县财政部门,应如实报送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村产权抵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市县财政部门要严把审核关,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市县风险补偿资金不得在领取省级奖励资金后随即取消。对截留、挤占、挪用、骗取省级奖补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省财政厅将依法收回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附表1: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xls
附表2: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组织发放明细表.xls
附表3: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申请表.xls
附表4:河北省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明细表.xls
附表5:发放(组织发放)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奖励申请汇总表[财政部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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