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日期 :2015年1月6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2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意见》(冀政〔2012〕70号),不断增强保障能力,切实解决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等群体的住房问题,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市区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住房建设项目中按一定比例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建设项目同步备案(立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成后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第三条 配建范围和配建比例
2015年1月1日起,挂牌出让的商品住房用地新上项目,须按照项目住宅总建筑面积10%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5%保障性租赁住房无偿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政府所有;剩余5%保障性租赁住房,市政府回购或销售给社会符合购买条件的家庭。回购价格按照(土地费用+建安费用+装修费用+2%管理费+3%利润)标准执行。销售给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保定市城镇住房保障办法》中申请、审核、公示等程序执行,销售价格按照回购价格执行,产权归购买家庭所有。
土地费用以土地出让合同为准,建安费用、装修费用以市造价站认定价格为准,2%管理费和3%利润参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冀价经费〔2003〕2号)执行。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竣验后,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
市政府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数量和住房保障账户余额情况,确定是否出资回购保障性租赁住房。如任务已完成或账户余额不足时,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政府组织,面向社会对符合购买保障房条件的家庭出售。
城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具体配建比例为规划住宅总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按2%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成后无偿交给市政府,产权归市政府所有。
以下情形可以调整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形式:
1.土地出让规模小于30亩的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以委托市住房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异地代建方式完成配建。项目单位在办理规划许可前应按照市住建局批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缴纳保障性租赁住房异地代建费。异地代建费收取标准按照市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回购价格执行。
2.对不适宜配建的项目(涉及城市配套、市重点工程等公益性建设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免除配建,并报省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要求
(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均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二)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它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三)应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第五条 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优惠减免政策按照《关于印发<中央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税费减免规定主要事项目录>的通知》(冀保安居〔2014〕26号)和有关税费减免政策要求执行。
第六条 相关部门职责及审批程序
(一)市规划部门向市国土部门提供项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时,同时抄送市住建部门(城中村改造项目抄送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类别(城中村改造项目会同市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形式、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在征求市规划部门意见后,抄送市国土部门。
(三)市国土部门根据市规划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市住建部门出具的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形式、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套数、装修标准、工程工期、竣工验收、备案移交等内容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制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土地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履行出让程序。在土地出让后3个工作日内,将土地出让结果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发展改革、联审办等部门。
(四)市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核准或备案时,要在项目建设内容中明确标注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类别、比例、建筑面积、户型结构和套数。
(五)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在报批规划方案前,要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方案(以下简称“配建方案”),并经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配建方案”中应明确项目(小区)名称、建设地点、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总建筑面积、套型建筑面积、总套数、在项目中具体位置、装修标准和缴纳代建费等情况,在报批规划方案上明确标注。
市规划部门应依据“配建方案”等规划条件审查规划方案,报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在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中明示配建方案有关内容。凡未制定“配建方案”或未经市住建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市规委会不予审议。
(六)市联审办组织施工图联审时,市住建部门作为参审单位。施工图不符合“配建方案”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
施工图通过联审后,项目开发建设单位要与市住建部门签定制式《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明确项目名称、保障性住房类别、建筑面积、配建套数、建设标准、装修标准、工程工期、质量保修、房屋移交、物业管理、产权确定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
(七)市住建部门应按规划许可的配建面积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项目建设单位严格按照“优先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施工,按照统一质量标准进行质量检查、施工监督。
(八)市联审办组织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时,市住建部门作为联验部门,对《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的落实情况出具意见,对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未缴纳异地代建费的,不予竣工验收备案,市联审办不予通过联合验收。
(九)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持市住建部门出具的《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其他商品房分开登记。
(十)产权归市政府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直接登记到保定市保障性住房管理中心名下,属国有直管房产。登记所需的产权登记费、交易手续费、维修基金、土地证办理费等费用由市政府承担,其余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七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所在开发项目小区物业管理,实施统一的物业管理服务。租赁对象应自觉接受管理,缴纳相关费用。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维修和租金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约定配建的,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将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各县(市)和白沟新城可参照此细则执行。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2011年12月29日印发的《保定市市区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细则》(〔2011〕保市府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2.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附件1
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配建合同
编号:
甲方: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乙方:
为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10〕1号)文件精神,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 )约定,甲乙双方就在项目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事宜签订以下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第一条 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位于 ,为普通商品住房,【暂定名】 。该地块土地面积 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至 年,共 。该项目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共有 栋住宅楼,其中高层 栋,多层 栋。
第二条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本项目中按总建筑面积的 %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位于小区 号楼,共 套,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住宅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套建筑面积为 至
平方米,一室一厅 套,二室一厅 套(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房号明细详表)。
第三条 建设标准
1、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40-60平方米,套型以一室一厅、两室一厅小户型为主。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达到入住条件。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要与该项目的其他住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验收、统一管理,配套设施统一使用。
2、室内装修标准及事项
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室内装修技术导则》(冀建质〔2011〕348)执行。
第四条 付款方式
需回购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竣验后,回购资金由市财政部门按照资金拨付程序予以拨付。
第五条 交房日期
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甲方,交付前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1、该项目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质监、安监、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已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已取得或具备取得《保定市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的条件。
2、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达到以下条件:
(1) 水、电、暖、道路、硬化地面于交房日达到使用条件。
(2)室内装修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3)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交房日具备开通条件。
(4)小区绿化完成。
第六条 房屋交接
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移交申请。双方进行验收交接时,乙方应出示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证明文件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并签署房屋交接单。如乙方不能够全部达到本合同第四条的条件,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由此造成延期交房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七条 乙方在办理商品房部分预售审批前,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持本合同到房地产交易和权属管理处办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办理通知单》和本项目商品住房预售许可证。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参与预售。
第八条 产权登记
1、乙方持甲方出具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方可办理该项目初始登记,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与本项目的其他商品住房分开登记,直接登记在甲方名下,其性质为国有直管房产。
2、乙方负责将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到甲方名下,甲方负责协助办理,并承担其费用。
3、乙方保证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产权纠纷和债权债务纠纷。因乙方原因,造成该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条 工程质量保修
乙方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该项目《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承诺,承担相应的保修责任。
第十条 物业管理
1、该房屋投入使用后,应由乙方选聘的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不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户有歧视性行为。
2、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住房保障家庭按照小区统一物业收费标准执行,由住户自己承担,最低收入家庭的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减免,由市住建部门视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其它事项
1、乙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开工。
2、乙方将该项目每月工程进度表于当月25日前上报甲方。
3、乙方应在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装修前将拟选择的装修材料以书面及实物形式报甲方审查备案。
4、乙方应接受甲方及甲方上级主管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施工质量和进度的监督及检查,并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5、乙方应在交房前向甲方提交经审图机构签章的竣工总平面图、保障性租赁住房单体建筑施工图、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材料。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逾期交房,每逾期一日,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逾期房屋总房价款(市场价)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2、乙方如擅自将该项目中所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自行销售,甲方将通过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取消开发资质、收回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将房屋收回,没收违法所得,同时乙方按违法所得的数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本合同所指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未取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甲方有权拒绝接收房屋。乙方应按出现质量问题房屋的建筑面积乘以同一时期、同一地段商品房销售均价向甲方一次性补缴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乙方凭《缴纳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凭证》方可办理该项目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否则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初始登记。
4、乙方如擅自改变装修备案的材料,甲方有权责令乙方整改或拆除,按规定重新装修,并按相应房屋总房价款的4%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进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十四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5份,甲乙双方各执1份,市财政局、市房地产市场管理服务中心、市房屋产权产籍监理处各1份,由甲方负责送达。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经办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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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保定市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移交申请审批单
项目名称 编号: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由我单位承担的 保障性租赁住房已具备入住条件,现向贵局提出移交申请,请予以审批。
附件:1、该项目中保障性租赁住房已经质监、安监、消防、气象部门验收合格,已取得电梯使用合格证,已取得或具备取得《保定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备案证明书》的条件。
2、房屋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达到以下条件:
(1) 水、电、暖、道路、硬化地面于交房日达到使用条件。
(2)室内装修已经质监部门验收合格。
(3)燃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于交房日具备开通条件。
(4)小区绿化完成。
开发单位: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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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意见:
住房保障处(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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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意见:
保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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