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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和第十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5-03-06    文件号: 冀工信产业[2015]5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5年3月3日H07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焦化生产企业公告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有关要求,现将我省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第十批准入公告申报等工作具体通知如下。
    一、开展准入公告企业监督检查工作
    请各市局组织对辖区内第六至八批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进行普查,指导企业备齐监督检查所需材料,填写《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我厅会同省环境保护厅将于近期择机进行抽查。
    二、组织做好第十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
    请各市局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拟准入公告企业准备申报材料报送我厅,经核实后上报工信部。按照工信厅产业〔2014〕204号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按照以下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材料:
    (一)焦炉建设项目
    1.2016年底之前,仍可按《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要求,受理2014年4月1日之前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2017年1月1日起,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的公告申请。
    2.2014年4月1日以后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项目,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公告申请。
    (二)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建设项目
    按照《焦化行业准入条件(2014年修订)》要求,受理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程序核准或备案建设的焦炉煤气制甲醇、煤焦油加工和苯精制项目。
    三、已准入公告企业变更名称工作
    已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请按照《关于做好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动态管理和第八批准入公告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产业函〔2012〕924号)中附件3《准入公告企业申请名称变更说明》的要求,向我厅提出申请,经核实后报工信部。
    四、具体要求
    请于2015年3月31日前将辖区内第六至八批准入公告企业的监督检查报告、《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基本情况汇总表》、《焦化行业准入公告企业检查意见汇总表》(以上均需加盖公章,同时发送电子版),以及企业申请第十批准入公告、变更企业名称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我厅产业政策处,逾期不再受理。
    联系人:马福景 孙静怡 0311-87803217(可传真)   mfj@ii.gov.cn
    附件:冀工信产业〔2015〕55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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