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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5-01-19    文件号: 冀财综[2015]1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日期:2015年1月9日eIU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落实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从2015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本次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要切实做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停收后的有关工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对在2015年1月1日前已收取但尚未按规定缴入国库的收费资金,各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原规定渠道全部上缴国库;对在2015年后已收取的收费资金,应全额退还缴费人或缴费单位。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及单位应严格执行通知规定,对所公布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通过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各级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税[2014]101号   2014年12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1.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对小微企业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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