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14.9.2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
为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精神,利用价格杠杆促进我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向电网经营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大工业用电价格。2020年前,暂免收基本电费。
二、其他充电设施按其所在场所执行分类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区、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共停车场中设置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用电价格。
三、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鼓励电动汽车在电力系统用电低谷时段充电,提高电力系统利用效率,降低充电成本。
四、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可向电动汽车用户收取电费及充换电服务费两项费用。其中,电费执行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充换电服务费用标准另文下达。
五、电网企业要做好电动汽车充换电配套电网建设改造工作,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至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由电网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不得收取接网费用,相应成本纳入电网输配电成本统一核算。
河北省物价局
2014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