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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08-19    文件号: 冀价政调[2014]4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4.8.5
各设区市、辛集市,定州市、扩权县(市)物价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价格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扩充、细化基层工作职能,提升物价部门服务科学发展的能力和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下放部分价格管理权限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17项价格和服务收费
    将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的商品价格和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1.瓶装液化气销售价格;
2.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3.公立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4.公立医疗机构口腔正畸、医学美容等个性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5.地方性电信资费标准;
6.放开低价药品价格。取消最高零售限价,改为控制日平均费用上限标准,具体零售价格由生产经营者在不超过规定的日平均费用标准前提下,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7.放开非国家铁路企业(含所属多种经营单位)的经营服务价格,包括九项:铁路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费、铁路货物发送综合服务费、铁路货物到达综合服务费、铁路货物仓储保管费、铁路货物篷布服务费、铁路货运代货主清运消纳垃圾费、铁路货运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费、铁路货运代包装费、铁路货运代办货物一关三检手续费;
8.专利代理服务收费:专利申请人委托国内专利代理机构在国内外申请专利的代理服务收费;
9.报关服务收费:报关单预录入收费;加工贸易台账预录入收费;报关公司代理报关收费;
10.自愿性产品认证收费:申请费、审核费(含审核费和监督审核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等认证收费;
11.质量(环境)体系认证收费:申请费、审核费、审定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审核费和年金(含标志使用费)等体系认证收费;
12.航危天气报服务收费:组织拍发航空天气报和危险天气报服务费;邮电报务费;
13.煤炭地质勘探收费:地形测量、地质填图、山地工程、地质钻探、水文钻探、抽水试验、地震勘探、电法勘探、测井、化验测试、煤炭地质技术服务等煤炭地质勘探收费;
14.金银饰品委托检验收费;
15.回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评审收费;
16.涉外收养服务收费;
17.红十字卫生救护培训收费。
二、下放11项定价权限
1.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和商品价格管理权限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物价部门管理。
(1)县级公立医疗机构和城市社区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2)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生和社会人员提供的(政策允许举办的)各类培训服务收取培训费的备案管理;
(3)省级以下政府和部门、企事业单位举办的公办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含中专、技校、职业高中)学费标准(不高于省规定的最高限价的基础上);
(4)省级劳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学校学费(培训费)、住宿费的备案管理;
(5)公办幼儿园(不含省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标准;
(6)市级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委托各设区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省级人防工程使用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制定;
(7)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含跨设区市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8)无线电系统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办理;
(9)先行试点设区市级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方案委托设区市政府批准。
2.将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管理权限直接下放到各县(市)物价部门管理。
(1)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不含跨市、县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2)政府办乡村、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三、简化价费审定程序
1.将原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管理需经省级审批的部分公用事业收费、污水、热价的定价权,转为授权设区市(含省直管县、扩权县)、县(市)管理,取消省级审批和事前备案,改为事后逐级备案。
(1)热力出厂价格、销售价格及相关取费;
(2)城市客运出租车运价;
(3)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跨县、区的线路由设区市管理);
(4)公交IC卡收费(跨县、区的线路由设区市管理);
(5)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6)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2.将原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管理需经省级审批的部分公用事业收费、水、气价的定价权,转为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扩权县(市)管理,取消省级审批和事前备案,改为事后备案。
(1)管道煤气出厂价格,管道燃气、压缩天然气销售价格及相关取费;
(2)民爆器材综合差率及配送、爆破服务收费标准;
(3)城市供水价格;
(4)再生水价格。
四、下放部分价格监督检查权限
将部分价格监督检查权限授权设区市、省直管县物价部门(国家发改委和省物价局明确直接管辖的单位除外)。
(1)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2)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3)中央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公司、分支机构的案件;
(4)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设在本辖区内的市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及市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的案件;
(5)辖区内高速公路价格举报。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和下放价格管理权限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及时建立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制定工作方案,严格落实责任,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价格管理权限调整和下放及时落实到位,避免出现监管真空。省局相关处室要及时做好价格管理权限下放相关配套政策协调对接工作,各市县也要主动与省局搞好沟通衔接,尽快建立健全运行机制,对下放的项目,要搞好承接,规范运行。
省局将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针对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建议,制定监管措施,确保各项措施逐一落实到位,价格管理职能有序、高效、廉洁运行。
                                                                河北省物价局
2014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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