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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08-19    文件号: 冀发改传[2014]38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4.8.18
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各扩权县(市)物价局,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4〕229号)精神,决定降低我省成品油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我省90号汽油(Ⅳ)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9490元调整为9300元,每吨降低19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由每吨8375元调整为8190元,每吨降低185元;非标准品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调整,具体价格详见附表。车用乙醇汽油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同标号汽油(Ⅳ)最高零售价格执行。
  二、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等额调整。
  三、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用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8945元和7835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即汽、柴油标准品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545元和7435元。
    四、其他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89: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4年8月18日24时。
七、根据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关于实行道路客运价格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冀价经费〔2012〕11号)规定,我省道路客运燃油附加费标准调整为0.024元/人·公里。
八、其他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九、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确保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4年8月18日
抄送:省交通运输厅,石家庄炼油厂、沧州炼油厂。
附件:河北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014年8月18日24时起执行)
单位:元

   
品质比率
每吨价格
每升价格
一、汽油类
90#汽油(Ⅳ)(标准品)
100
9300
6.94
93#汽油(Ⅳ)
106
9858
7.49
97#汽油(Ⅳ)
112
10416
7.91
 
二、柴油类
0#柴油(标准品)
100
8190
7.07
正5#柴油
98
8026
6.93
正10#柴油
96
7862
6.79
负10#柴油
106
8681
7.50
负20#柴油
111
9091
7.85
负35#柴油
115
9419
8.14
负50#柴油
118
9664
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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