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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落实国家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政策要求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4-07-02    文件号: 冀价管[2014]6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14.6.4uVo税务信息网

各设区市、定州、辛集市、扩权县(市)物价局、卫生计生委(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uVo税务信息网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形成,缓解群众看病难矛盾。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503号),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uVo税务信息网

   一、公布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于2014630日前向社会发布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并随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名录。省卫生计生委和省中医药管理局将及时公布在省注册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所有医疗机构均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应同时抄送价格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uVo税务信息网

  二、相关医疗服务价格制定。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属于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项目并制定具体价格。属于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设立服务项目,自行制定具体价格。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新增、新开展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需按程序报省批准。非公立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执行现行政策。各级价格部门不再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办理《收费许可证》,同时注销已办《收费许可证》。uVo税务信息网

  三、统筹医保政策。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程序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保证参保人员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计生部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通过与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谈判等方式合理确定医保付费标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uVo税务信息网

  四、规范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制定医疗服务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的相对稳定;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严禁价格欺诈、牟取暴利、价格垄断等不正当价格行为;要按照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要建立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监测制度;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及时处理群众价格投诉举报,对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肃处理。uVo税务信息网

  本通知自201471日起执行。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uVo税务信息网

河北省物价局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uVo税务信息网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uVo税务信息网

201464uVo税务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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