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1.27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报送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及申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产业〔2014〕14号)要求,现将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报送2014年目标计划
(一)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公告)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铅蓄电池等相关行业准入条件。
(二)重点行业: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及磨机)、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三)有关要求
1. 请研究提出2014年15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以及计划淘汰的企业名单、主体设备(生产线)和产能,并按照规范格式要求在项目申报管理系统(从ttlh.cstc.org.cn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14日前,以市级人民政府文件形式将目标计划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各一式两份),同时附数据光盘。
2. 2013年淘汰落后产能摸底工作中,已列入各市2014年摸底淘汰名单且在上述15个工业行业范围内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设备),原则上一律列入、不得变更、按期执行。鼓励摸底中拟列入2015年预淘汰计划的落后和过剩产能(设备)列入今年计划提前淘汰。
3. 已申报并通过审核、列入关闭小企业计划的企业,不得申报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计划。
二、组织申报2014年中央财政奖励资金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 环境保护部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促进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产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节〔2013〕92号)要求,中央财政对2014年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工作予以奖励。为适应新情况、新要求,更好发挥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引导作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1〕180号)进行了修改,现补充说明如下:
(一)行业范围(涉及第一章第三条)。2014年奖励范围为炼铁、炼钢、焦炭、铁合金、电石、电解铝、铜(含再生铜)冶炼、铅(含再生铅)冶炼、水泥(熟料)、平板玻璃、造纸、制革、印染、化纤、铅蓄电池等15个工业行业。
(二)奖励条件(涉及第二章第四条)。
将第一款补充完善为:奖励门槛依据国家相关文件、产业政策等确定,并根据国家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逐步提高(2014年15个工业行业奖励门槛见附件1)。
同时,将第三款“近三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根据企业纳税凭证、电费清单、生产许可证等确定),如年均实际产量比项目批复生产能力少20%以上,落后产能按年均实际产量确定”,调整为:“奖励产能按照国家公告的淘汰产能及奖励条件确定。”
(三)《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其他条款的内容保持不变。
请各市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上述要求,根据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目标计划,提出符合奖励条件的落后产能规模、具体企业名单及计划淘汰的主体设备(生产线),并在淘汰落后项目资金管理系统(从www.jjrjw.com下载)中填报相应内容,于2014年2月14日前将申请文件和数据光盘报送省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各一式两份)。
三、联系人及电话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0311-87908713 87800017
省财政厅:0311—66651008
附件:2014年工业行业淘汰落后和过剩产能中央财政奖励门槛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 财 政 厅
2014年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