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13.11.8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精神,省级财政建立综合奖补机制,对各地在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等工作给予奖励补助。
现将《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2013年10月24日
河北省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通知》(财教〔2011〕405号),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工作,积极发展城市学前教育,根据《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409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根据年度学前教育经费预算总体安排情况,统筹中央奖补资金,确定财政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额度。
第三条 奖补资金扶持范围为:办园地址在城市区;经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公办幼儿园,以及面向大众、收费标准与本区内同类型、同等级的教育部门所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其高出部分控制在25%限额内,并已达到河北省三类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标准的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以下简称普惠性幼儿园);不包括托儿所、亲子园等早期教育机构。
各设区市财政局、教育局要根据上述条件,科学、合理地界定扶持范围。
第四条 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筹措实行“市级投入,省级统筹奖补”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统筹学前教育经费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奖补,并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根据各设区市财政投入进行奖补,逐步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城市学前教育发展。
第六条 各设区市要建立激励和奖补机制,引导所辖区加大财政投入,推动城市学前教育发展。
第七条 中央和省级奖补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具体分配办法为:以各设区市接收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数以及城市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为基础,对近三年平均人均可用财力全省排名后3位的市,再增加0.2倍的补助系数,测算分配各设区市补助数额。
同时,考虑各地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努力程度、财力状况、适龄儿童入园率、监督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以及上年度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等因素,对奖补资金进行适当调整。
第八条 奖补资金专项用于各设区市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子女入园和支持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办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
性学前教育,重点用于幼儿园玩教具设施购置、园舍修缮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员支出。
第九条 奖补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向区财政局、教育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财政局、教育局审核汇总后,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批复项目实施。省直有关部门所办幼儿园的项目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直接报省财政厅、教育厅汇总。
第十条 各设区市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普惠性幼儿园为主”,切实解决进城务工农民工随迁子女入园问题;研究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支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公办和城市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等举办的幼儿园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低收费学前教育服务。
第十一条 各设区市财政、教育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奖补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要符合规定的使用方向和范围,做到合理分配、规范使用,不得将奖补资金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幼儿园要根据要求建立学前教育信息管理系统,做好在园农民工子女信息和普惠性幼儿园幼儿信息等基础管理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十三条 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教育和财政部门要主动与物价部门配合,对普惠性幼儿园的收费加强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有据、合理,坚决制止“一方面享受国家补贴,一方面收取高额费用”的行为,坚决查处乱收费。对编报虚假信息和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享受奖补资金的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各设区市要加强资金跟踪问效,分析执行中存的问题,不断完善政策措施。上年度有关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使用情况,请各设区市务于每年2月底前形成书面材料与本年度奖补资金申请报告及本级预算安排文本一并上报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二年,冀财教[2012]188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河北省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发展奖补资金项目落实情况表
2、河北省扶持城市学前教育奖补资金申请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