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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物价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日期:2000-04-18    文件号: 冀价工字[2000]25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物价局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2000.4.18
各设区市物价局: 
现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计价格[2000]364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 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归农民所有的电能表及以下用电设施确需改造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 要求农民更换和购买。对农民出资购买的电能表、进户线等各种农户用电器材,各市物价局 都要逐品种、逐规格从严从低制定具体的价格标准,并向农民公布。电网改造单位要依据各 市物价局规定的器材价格标准和各户实际使用器材的规格、数量,据实向用户收费,不准搞 以县为单位或以乡、村为单位的平均摊派筹资。已经和正在向农民实行平均摊派改造费用的 ,要立即停止。对用户电能表及以下的改造工程,除可以按规定向农民收取设备材料费外, 不得收取管理费、施工费等其它任何费用。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电网改造过程中,不准向农 民收取电能表校验费,过去验表收费的要立即停下来。 
二、为了在销售电价总水平基本不提高或少提高的前提下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各市都要根据 煤炭市场价格降低和贷款利率下调的情况,相应降低小火电厂的上网电价和销售电价(由省 级电网统一调度的大型机组,其电价已在2000年电网调价方案中作了统筹安排,作了下 调);对仍在还贷期的小火电机组,还本付息余额要按照20年经营期,重新核定在剩余经 营期内的平均上网电价。各市物价局要于6月底前提出各电厂、机组的降价方案,报省物价 局同意后批准执行。 
三、已完成“两改”的县以县为单位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对实现城乡各类用电同价确有困难 的,也可先实行居民生活城乡用电同价,然后再逐步实现其它类用电城乡同价。对第一批改 造竣工县,各市物价局要在2000年4月份以前,将分县的同价报告和方案报省物价局, 然后转报国家计委审批。各县(市)在没实现城乡用电同价之前,要随着“两改”进度,特 别是要随着乡镇用电体制的改革,尽快实行县级供电企业直接向农民抄表、收费到户电价, 从根本上抑制住农村电价既高又乱的问题,让农民尽早得到“两改”的实惠。 
实现城乡用电同价,农村电网“两改”是基础。各级物价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参 与农网改造项目的资产评估、投招标和验收工作,加强对材料价格的审核和对工程取费标准 、
劳务费用的监督,制止和纠正附加在电价上的一切乱收费、乱加价,制止和纠正农网改造 过程中的一切乱集资、乱摊派,为“两改一同价”创造良好的环境。 
附《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实现城乡用电同价指导意见的通知》(见本期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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