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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时间:2009.6.24
河北省水利厅,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省水利厅《关于申请调整秦皇岛地区和朱庄水库非农业供水价格的函》(冀水财[2009]10号)收悉,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发改委、水利部第4号令)、《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和《河北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土保持办法》(1996年省政府第175号令)的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决定:省桃林口水库非农业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16元调整为0.20元(含省水土流失防治资金每立方米0.01元)。引青济秦水利工程非农业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53元调整为0.79元。石河水库非农业供水价格由每立方米0.46元调整为0.64元(含省水土流失防治资金每立方米0.01元)。其他有关问题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根据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水利厅《关于延续执行库区维护建设基金的通知》(冀价工字[2006]12号)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工字[2006]57号)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关于秦皇岛市征收水附加费的通知》(冀价工字[1996]第45号)。
此通知自二OO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河北省物价局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工程水 价格 通知
抄 送:秦皇岛市物价局,秦皇岛市水利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