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时间:2013年1月21日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业务监管,切实防止重大违法违规风险发生,省局决定在2012年“四项风险排查”的基础上,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重大违法违规专项治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的主要内容
针对当前融资性担保行业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经营风险,2013年在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全面进行监管的同时,突出重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规收取和使用客户保证金、抽逃资本金行为进行专项治理,净化融资性担保行业,依法有序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专项治理工作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计划用一年时间完成,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以组织学习教育为主,重点是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通过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学习国家有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明确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特征,充分认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性,增强执行国家有关法规的自觉性,从思想上根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生基础。四月底前完成。
第二阶段:以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为主,重点是组织融资性担保机构认真开展自查自纠。通过融资性担保机构自查自纠,查找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有关的经营行为,并自我纠正,劝说和检举有关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划清界限。六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以加强现场执法检查为主。加大监管工作力度,强化现场检查,坚决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加强监管和严格的现场执法检查,坚决打击和清除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十二月底前完成。
三、三项治理的处置措施
1、坚决防止和打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面广,影响重大,严重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一旦发生,对广大投资者的权益将产生重大损害,甚至引发重大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因此,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理财等违法违规行为,必须坚决打击,绝不容忍,只要发生违法集资、非法理财等行为,坚决取缔,一律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坚决防止和打击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等行为。违规收取客户保证金,增加被担保户的经济负担,增加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负债,特别是违规使用保证金进行投资,一旦投资失败,极易造成金融风险。因此,对违规收取和使用保证金等行为必须坚决纠正,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打击和取缔,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3、坚决防止和打击抽逃、挪用资本金等违法违规行为。抽逃、挪用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金将动摇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基础。对没有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的机构将很难获得银行授信并开展担保业务,将使融资性担保机构长期形同虚设,违背国家批准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初衷;对已经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而言,是一种背信行为,将使机构的流动性大大降低,短期偿债能力严重不足,易形成金融风险。因此,对抽逃、挪用资本金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和纠正,对抽逃资本金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撤销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对由于各种客观原因,一时难以和银行开展合作或合作程度较低,采取委托贷款等合法的权宜性措施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可酌情处理,暂保留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但要规定不超过1年的达标时间。
四、工作要求
各社区市局要高度重视三项治理工作,要把其作为2013年的突出的重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各市局要要根据本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任务目标、具体责任人和考核办法。省、市、县三级监管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的事项要认真受理,迅速调查,核实后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上级部门交办的调查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办理,并反馈情况。县局要现场检查不少于4次,设区市局现场检查不少于2次。个别融资性担保机构较多的市,可以在科学分类基础上,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确定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比例不得少于50%。要做到市、县(市、区)级现场检查全覆盖,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请各市于2月底前,将本市三项治理的工作方案报省局融资担保处。
联 系 人:边少阳 吕光丰
联系电话:0311—— 87905373 87908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