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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工业明胶行业准入条件》的通知
颁布日期:2013-02-27    文件号: 冀工信消费[2013]70号     颁发单位: 河北省     【加入收藏夹
发文时间: 2013.2.22
各设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沧州市石油化工局:
  为规范全省工业明胶行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竞争力,做好工业明胶行业准入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我们制定了《河北省工业明胶行业准入条件》,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有关部门在对工业明胶生产项目进行投资管理、土地供应、环保核查、信贷融资、电力供给、安全许可等工作中要以本准入条件为依据。
  附件:河北省工业明胶行业准入条件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3年2月22日
  附件:
  河北省工业明胶行业准入条件
  为规范全省工业明胶行业发展,加快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产业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优化布局、扶优汰劣、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综合利用的原则,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生产布局和生产规模
  (一)新建或改扩建工业明胶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省产业规划、产业政策和供地政策,符合生态环境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标准。
  (二)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文化遗产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保护区、居民区和主要河流两岸边界外规定范围内、国家及地方所规定的环保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工业明胶项目;已在上述区域内投产运营的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要根据区域规划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依法通过关闭、搬迁、转产等方式限期退出。
  (三)缺水地区不得新建工业明胶项目。水源相对充足地区新建工业明胶项目,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必须在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实行集中供热和排放污染物的集中处理。工业园区外企业要逐步搬迁入园,原地改扩建项目,不得增加污染物排放量。
  (四)形成的工业明胶生产能力不低于500吨/年。
  二、工艺与装备要求
  (一)工业明胶生产应采用热法工艺制胶,严格工艺规范,鼓励企业研发采用并推广先进生产工艺,坚决淘汰手工作坊土法制胶等落后生产工艺和相关设备。
  (二)原材料前处理、提取、后处理等工序应明确技术规范,健全技术文件。刮皮脱脂、浸灰搅拌、浸酸搅拌应采用机械操作,提胶、过滤、浓缩、凝冻、烘干、粉碎等工序均应采用行业标准设备。
  (三)新建或改扩建工业明胶项目要优先选用高效、节能、低耗、密闭的连续式处理设备和工艺,具有废气净化、余热回收和水循环利用装置。禁止选用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淘汰类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新建或改扩建生产线总体水平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四)现有工业明胶企业要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能耗高、污染大的落后工艺。鼓励采用先进技术改造提升现有设备工艺水平。
  三、质量与管理
  (一)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 1995-2005)-工业明胶》组织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二)企业应实行三级用能、用水计量管理,设置专门机构或人员对能源、取水、排污情况进行监督,并建立管理考核制度和数据统计系统。
  (三)企业要加强管理,健全企业管理制度。鼓励企业进行质量、环境以及职业健康等管理体系认证,支持企业采用信息化管理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效率和水平。
  (四)企业要拥有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生产工业明胶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拥有与上述技术、工艺文件相符的运行良好的生产设备和设施,拥有完整配套、运行正常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设备和质量管理体系,原料采购、质量检验、产品生产、库存、销售等记录文档应详实完善,保存期不少于两年。
  (五)产品包装和标识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包装上应明显标示“工业明胶”、“不得用于食品、药品、化妆品、儿童玩具、餐具”,标示其用途和使用范围。严禁工业明胶销往食品、医药、化妆品、餐具等禁止使用工业明胶作为生产原料的生产企业,严禁工业明胶错级使用。
  (六)工业明胶生产企业应当提供产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四、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和清洁生产
  (一)新建和改扩建工业明胶生产项目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通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新建或改扩建工业明胶生产项目环保设施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设计和建设,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并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生产废水应自行处理或接入集中工业废水处理设施,不得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确需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须报经城镇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充分论证,领取《城市排水许可证》后方可接入。严禁将工业明胶生产废水直接排入地下和地表。接入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企业,其排放的废水污染物指标要达到集中废水处理厂或《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规定的要求。直接排入水体的企业,其排放的废水必须达到国家和地方有关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控制要求。要采用高效节能的污泥处理工艺,实现污泥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
  (二)现有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要具备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弃物处理条件,加强废水处理及运行中的水质分析和监控,废水排放实行在线监控,对废水及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治理,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和废水排放不达标的企业,经有关部门限期整改仍不能达标的,不得继续从事生产活动。
  (三)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要按照环境友好和资源综合利用的原则,选择生态环保型、高出胶率的生产工艺;完善冷却水、冷凝水及余热回收装置;实行生产排水清浊分流、分质处理、分质回用,水重复利用率要达到80%以上。
  (四)工业明胶生产企业要采用可持续发展的清洁生产技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从生产的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量。企业要依法定期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能源审计,不断提高企业清洁生产水平。
  (五)企业原料储存、处理(膨胀、酸化、水洗)、萃取、过滤、浓缩、胶液凝冻、烘干、粉碎、成品贮存等作业区域应保持干净整洁。用于生产工业明胶的鞣制皮革(蓝皮)边角料或回收废皮革等原料以及废渣等生产废弃物,严禁流向食用和药用明胶生产企业、饲料生产企业。
  (六)企业应建立卫生安全保证体系,明确各工序、岗位操作规程和清洁生产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落实。
  五、安全生产及劳动者权益
  (一)企业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企业应做好安全预评价和安全生产设施竣工验收,确保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企业应严格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确保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企业必须配备劳动保护和工业卫生设施,鼓励企业进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三)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六、监督与管理
  (一)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引进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项目的投资备案、项目建设、土地供应、环评审批、安全许可、职业卫生许可、质量监督、信贷融资等管理依据本准入条件。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引进项目要在省级投资或工业管理部门备案。市级投资或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工业明胶项目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报省级投资或工业主管部门审批。
  (二)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质量监督、安全监管等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新建和改扩建工业明胶生产项目的监督检查,凡不符合准入条件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新建或改扩建工业明胶项目达到准入条件并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后,才能生产运营。对于违反规定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其及时改正,并依法严肃处理。
  (三)各级工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工业明胶生产行业的管理,督促现有工业明胶生产企业按照本准入条件要求进行整改,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规范企业各项管理,达到准入条件各项标准要求。将工业明胶以及生产废弃物销售给禁用领域或企业的,以及2013年底前经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准入条件的企业,有关部门应依法责令关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实行准入公告制度,根据企业申请并经省、市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将企业名单定期进行公告。
  (四)有关行业协会要宣传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推进工业明胶行业技术进步,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七、附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河北省境内各类所有制的工业明胶生产企业。
  (二)本准入条件所指“工业明胶”是指采用动物的皮、骨等为原料生产的工业明胶。
  (三)本准入条件涉及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照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四)本准入条件自2013年4月1日起实施。
  (五)本准入条件由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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