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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问:如某百货公司对某些积压商品进行削价处理,即处理后的销售价格低于进货价格,请问:1、进货价与销售价之间的差额,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应作进项税转出?依据是什么?2、或是与帐务处理方法有关?怎样做帐务处理应作进项税转出?怎样做帐务处理又不需作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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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3-05-15 14:24:00
信息简介: 答:所谓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件实施细则》的解释,是指纳税人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1)自然灾害损失,如纳税人遇到风灾、水灾、雹灾、地震等不可抗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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